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公 告
初次鉴定结论书
邢劳鉴2023年05280067号
被鉴定人:李保周
身份证号:130503********3012
用人单位: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(集团)有限公司
项目名称:恒通连城国际项目
伤残情况:右眼黄斑裂孔,右眼球钝挫伤,右眼睑皮肤撕裂伤清创缝 合术后,视力右0.2,左1.0。。
根据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》国家标准和《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》(冀劳社[ 2004] 97号),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,你目前的伤残情况,符合九级二十七条标准,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05.1。
鉴定结论:九级伤残;停工留薪期6.0个月。
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。
因通过直接、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(集团)有限公司送达李保周初次鉴定结论书,特此公告,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为送达。
2023年10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