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公 告
初次鉴定结论书
邢劳鉴2023年05280061号
被鉴定人:谷献雷
身份证号:130528********3030
用人单位:河北晋美线缆有限公司
伤残情况:外伤致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行手术治疗。
根据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国家标准和《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》(冀劳社[2004] 97号),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,你目前的伤残情况,符合九级二十三条,符合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82.3标准。
鉴定结论:九级伤残;停工留薪期8个月。
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。
注:本鉴定结论书一式四份,被鉴定人、用人单位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。
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为送达。
2023年9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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