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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導信箱
信件編號 | 1845 | 類型 | 領導信箱 | 提交日期 | 2017-01-12 |
標題 | 房地產公司被詐騙取得國土使用權,政府是否可撤銷 | ||||
內容 | 寧晉縣佳鴻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欺騙本村村民合作開發(fā)房地產并簽訂了合同,現(xiàn)在房地產公司領取了國土使用權后拒絕履行合同內容,并將公司改了名稱,現(xiàn)在本村近400名村民不知怎么辦,土地出讓合同是否可以撤銷。 | ||||
回復人 | 國土局 | 回復日期 | 2017-01-19 | ||
答復內容 |
網(wǎng)民所反映地塊位于我縣鳳凰路東側、規(guī)劃古丁橋街北,面積0.5974公頃(合8.96畝),原為解放村集體建設用地,2014年8月11日經(jīng)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為國有。 2016年2月17日,縣政府批復該地塊土地出讓方案,決定掛牌出讓該宗地,用途為住宅、沿街可配建商業(yè)。2016年6月21日,我局發(fā)布掛牌出讓公告,按程序進行土地掛牌出讓。7月27日,寧晉縣佳鴻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以72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宗土地。 2016年8月18日,寧晉縣佳鴻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交清全部720萬元土地出讓金,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(xù)。經(jīng)查,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合法有效,該公司也不存在未按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》履行義務的情況,出讓合同不應撤銷。 |